随着经济繁荣发展,支付方式也呈现多样化,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支付方式走进千家万户。但信用卡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解决经济上一时的燃眉之急,可一旦违约,就会产生高额的利息,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2014年,王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某银行通过审核并发放了信用卡。2014年8月,王某某激活使用该卡,后王某某未能如约按期还款。截止2022年6月,发生欠款本息等费用7万余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偿还透支金额,王某某均拒绝偿还,构成违约,银行无奈诉至法院。
原被告双方经魏都区人民法院调解,在银行减免部分费用后,双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分期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款5万余元。法院对该案出具调解书,原被告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不仅减轻了被告的债务负担,同时也使银行追回了欠款,达到了“共损”变“共赢”的效果。
法官提醒
持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审慎、理性消费,及时在无息还款时间内还款,切勿掉以轻心,切勿恶意透支,否则轻者影响个人信誉,还需向银行交纳滞纳金、逾期利息,重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