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概要:
曾某在他人的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应他人的请求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替他人先行还款,之后再使用 POS机的自动匹配跳转商户功能,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的方式,将其代他人偿还的款项回流至曾某的银行卡中,从而实现帮他人恢复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的目的。曾某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曾某以上述方式为他人“养卡”842张,涉案金额共计62995542.78元,非法获利452427.33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代还款(俗称“养卡”),是指在信用卡持卡人透支信用额度后无法还款的情况下,行为人先垫资替持卡人归还到期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取回垫资款,以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等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POS机“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本质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曾某违反《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规定,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使用POS机从事信用卡还款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达64余万元,违法所得45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买卖外汇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